(2016)津0116民初20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作刚与天津市倪氏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刚,天津市倪氏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124号原告李作刚。被告天津市倪氏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广州道588号。法定代表人倪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刚与被告天津市倪氏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严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