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6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罗冰冰与王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冰冰,王继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906号原告罗冰冰,女,汉族,生于2001年10月1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龚儒惠,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5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继华,男,汉族,生于1998年1月20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法定监护人王文星,男,汉族,生于1939年3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冰冰与被告王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冰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冰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本院决定免交。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