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聂自勇与李澜、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自勇,李澜,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90号原告聂自勇,男,生于1982年1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住建始县。委托代理人向远恒,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澜,女,生于1976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利川市腾龙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002982-1。法定代表人李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聂自勇诉李澜、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北省利川市并非被告的住所地,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的均为重庆市万州区,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为本案适格的管辖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被告李澜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湖北明捷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北省利川市,据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湖北省建始县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亦有管辖权。因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原告选择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