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悦海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26号罪犯王悦海,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2)海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悦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01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经本院以(2007)枣刑执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悦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悦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悦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具有从宽情节;该犯于2009年7月18日受监狱禁闭处分,已扣考核分20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悦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原判罚金一千元已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宽掌握。该犯2009年7月18日受监狱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悦海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