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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冯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3号原告:冯某,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