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呼吉雅诉七斤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呼吉雅,七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05号原告王呼吉雅,住址科右中旗。被告七斤,住址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呼吉雅诉被告七斤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呼吉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麦拉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