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强、张爱玲等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军,王强,张爱玲,王丰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薛霞,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强,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爱玲,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丰祥,男,成年,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王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强、张爱玲、王丰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种植的梧桐树不妨碍申请人出行,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活,认定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种植的梧桐树影响申请人通行和生活,原审判决只拆除羊圈不砍伐梧桐树,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王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