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永红与甘肃省武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永红,甘肃省武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销售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永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武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邵新革,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号。负责人万云,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范永红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武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武威市社保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武威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永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错误录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第(九)项和第(十三)项规定,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国家干部身份,修正申请人的个人信息系统数据,赔偿差额工资28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威市社保局、中石油武威销售分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曾于2011年以社保信息录入错误为由起诉,该案经调解以(2011)凉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且上述民事调解书已执行终结。现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当事人,并以与其2011年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内容实质相同的诉讼请求起诉,属重复起诉,一二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所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的问题,因其仅列举法定事由,并未阐述相应事实和理由,本院对此不予认定。至于确认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问题,不是人民法院主管事项,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范永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永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