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明光与周生海、李秋凤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生海,胡明光,李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生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凤。上诉人周生海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胡明光与上诉人周生海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协商不成,借贷当事人同意采取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被上诉人胡明光为本案出借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