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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林国与林纪安、高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国,林纪安,高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国,被执行人:林纪安。被执行人:高小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21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纪安、高小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纪安、高小琴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纪安、高小琴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林纪安、高小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纪安、高小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8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