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国兵与于文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兵,于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兵。被执行人:于文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8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文静在银行有工资收入。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每月从被执行人于文静工资账户扣划1800元至申请人吴国兵的银行帐户,直至扣划金额满1014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