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执字第00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字第00543-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231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被冻结外,二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