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首。法定代表人倪加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海连东路195号)。法定代表人任桂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商初字第0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向上诉人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江苏民生特种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洋代理审判员 刘永红代理审判员 丁燕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晓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