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明亮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62号罪犯郭明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2)济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明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赔人民币六万七千四百三十二点四八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鲁刑二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8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8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明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明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明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抢劫罪判处死缓,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郭明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数罪并罚判处死缓,其中另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明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