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法定代表人吕国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一一、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华路7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宏源杆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吴输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吴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月5日裁定受理鑫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