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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以下统称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以下统称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1735-3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A座2412室,组织机构代码:74540185-3。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瑾、邸春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东营市达伟晟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三路东、港北二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6520521-4。法定代表人许娟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达伟晟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东营市达伟晟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183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东营市达伟晟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河北新运隆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1832.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曹露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