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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陈少华与李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少华,李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77号原告:陈少华,男,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徐生,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陈少华与被告李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陈少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李徐生不同意调解,陈少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少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