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1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玉琴与重庆涪陵第九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琴,重庆涪陵第九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079-2号申请执行人梁玉琴,女,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重庆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嘴前街15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5033-5。法定代表人曾宗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涪陵第九建筑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玉琴案件款266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22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4412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涪陵第九建筑公司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44126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高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