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8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女,1952年4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小学肄业,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四川省华蓥市某某镇自己家中,以人民币93元的价格将重约0.06克的海洛因贩卖给余某某。2015年8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四川省华蓥市某某镇自己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重0.0629克的海洛因贩卖给余某某。2015年8月26日,华蓥市公安局在四川省华蓥市某某镇被告人吴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26包,毛重5.2克。经华蓥市计量测试所检测,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2932克。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华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华蓥市计量测试所2015-JC-027、028号检测报告,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理化)字(2015)151号鉴定文书,讯问被告人吴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形成了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及健康,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