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裴宗强、王月梅与崔玉玺、王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0498号申请人裴某某,个体户。申请人王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崔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某。裴某某、王某某与崔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鼓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一套位于奎西村综合南楼3-601室已查封,暂不宜处理;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房产拍卖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鼓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承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