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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81号原告: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中段152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677-3。法定代表人:刘忠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森,男,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艺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