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谭素琼刘官伦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素琼,刘官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素琼,女,生于1971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官伦,男,生于1966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50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谭素琼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素琼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敬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