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欣易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欣易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欣易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盈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怡勇,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杨家组。法定代表人罗景峰,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管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债权转让纠纷,被告住所地和买卖合同约定地均在清远××××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德阳市德东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三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款系当事人对管辖法院重新作出约定,原审法院依据该约定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