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范敏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敏建,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敏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精细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叶树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范敏建为与被上诉人上虞丰彩颜料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范敏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