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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与浔阳区巢歌纯歌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浔阳区巢歌纯歌歌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1471号原告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经营场所九江市浔阳区庾亮南路**号*****号门面。经营者骆丽。被告浔阳区巢歌纯歌歌厅。经营者李金奇。原告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与被告浔阳区巢歌纯歌歌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诉称:2015年3至5月,被告要求原告供应水果合计12864元,此后被告付款共计6500元,余款6364元未付。因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364元。本院认为:原告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浔阳区老戴水果副食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丽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