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微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周某甲在乐清市雁荡镇下灵岩路104号开设的小店内摆设麻将桌,以“虹桥麻将”“挖虾”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取头薪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主动退赃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麻将、虾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周某乙、詹某、周某丙、林某、张某、金某、周某丁、施某、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周某甲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周某甲违法所得10000元(已暂扣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虾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文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