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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芳与许付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许付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10号原告:刘芳。被告:许付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28号。代表人:胡静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刘芳诉被告许付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