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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金玉琴对高占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玉琴,高占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财保12号申请人金玉琴,女,195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组。被申请人高占彬,男,54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委*组。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高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占彬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巨丰委一组的房屋(房权证:双农字第00107**号,面积378平方米)及在双辽市巨丰村一屯的土地编号为双A—吉集字1999(041210)土地使用权(地号:097,面积13447平方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玉琴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占彬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巨丰委一组的房屋(房权证:双农字第00107**号,面积378平方米)及在双辽市巨丰村一屯的土地编号为双A—吉集字1999(041210)土地使用权(地号:097,面积13447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补证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的行为。如有银行贷款不得损害银行利益,查封期间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许明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岩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吉0382财保12-1号申请人金玉琴,女,195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北勤十组。被申请人高占彬,男,54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西化委一组。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高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占彬位于双辽市辽西街巨丰委一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玉琴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金玉琴位于双辽市辽南街农工商小区1-2层(房权证:2-0008**号,面积342.7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禁止办理抵押、买卖、补证等与被查封财产有关的行为。查封期间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代理审判员许明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