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丁辉与杨辉春、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杨辉春,陆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670号原告丁辉,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德兴。被告杨辉春,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陆俊,女,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原告丁辉诉被告杨辉春、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杨辉春、陆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薛美芳人民陪审员 陆丽虹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