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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元祥、季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元祥,季维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173号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连,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委托代理人赵万礼,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肖元祥。被告季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元祥、季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金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