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雍志琴、尹丽华等与淮安市翔宇运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雍志琴,尹丽华,韩洋旭,淮安市翔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24号申请人雍志琴。申请人尹丽华。申请人韩洋旭。法定监护人尹丽华。被申请人淮安市翔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苏嘴镇人民政府院内。申请人雍志琴、尹丽华、韩洋旭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翔宇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H×××××(苏H×××××挂)重型半挂车,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担保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高邮市通湖路43号的房产,查封金额为15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淮安市翔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苏H×××××挂)重型半挂车,保全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