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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守会与王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会,王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王守会,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王峰,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守会诉被告王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虽然其户籍所在地位于晋城市城区,但自2011年以来因工作原因其一直居住在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古交市,因此其经常居住地应该为山西省古交市,并且本案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也位于古交市,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王峰的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古交市,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和平代理审判员  丁 霆代理审判员  刘亚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凌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