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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张立伟等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张立伟,赖美娟,赖晓东,周恒琴,欧建,何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立伟,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赖美娟,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赖晓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周恒琴,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欧建,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何莉,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被告张立伟、赖美娟、赖晓东、周恒琴、欧建、何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