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264号原告:冯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冯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志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