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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6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玉利、郑翠荣等与刘东生、唐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利,郑翠荣,李丽丽,王莘然,刘东生,唐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杨各庄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687-1号原告:王玉利,农民。原告:郑翠荣,农民。原告:李丽丽,农民。原告:王莘然,农民。法定代理人:李丽丽,农民。被告:刘东生,农民。被告:唐旭,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杨各庄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各庄镇杨各庄村。负责人:侯静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利、郑翠荣、李丽丽、王莘然与被告刘东生、唐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支公司杨各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扣押被告唐旭名下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并以自有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唐旭名下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阚景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