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孙芳善与张存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善,张存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1405号原告孙芳善,男,194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津塘公路百兴里5栋4门101室。委托代理人吴英杰,孙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存谦,男,具体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临猗县孙吉镇孙吉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芳善与被告张存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芳善于2016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芳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芳善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平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