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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731号原告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被告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宋××以与被告杨××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宏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