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731号原告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被告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宋××以与被告杨××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宏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