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川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彭忠义与周平、蒲贵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义,周平,蒲贵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川民初字第285-2号申请人彭忠义,男,生于1974年6月10日,羌族,电厂职工。被申请人周平,男,生于1973年3月23日,羌族,农民。被申请人蒲贵秀,女,生于1974年10月10日,羌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忠义诉被告周平、蒲贵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忠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平及蒲贵秀的房屋,保全金额为1318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彭忠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彭忠义提供担保的房屋。查封期限为6个月,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宗勇审 判 员  王 竺人民陪审员  王廷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