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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冉×与穆×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穆×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男,1941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莉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旭(穆×之子),1980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冉×因与被上诉人穆×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9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慧审判员 何灵灵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