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夏银川与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川,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937号原告:夏银川,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王险峰,原矿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银川与被告淮南市凤台金诚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