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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卢文广、曾菊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卢文广,曾菊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财保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广场路1、3、5、7、9、11、13、15号。负责人唐军,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90655420-2。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9层8号。法定代表人肖武,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9045975-0。被申请人内江广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内壕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163715-2。被申请人卢文广,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申请人曾菊香,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卢文广、曾菊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且被申请人目前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笫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物流产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广仁药业有限公司、卢文广、曾菊香的银行存款26,00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