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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春美、王云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吴春美,王云成,王天雨,张羽,王天庆,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034号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告吴春美。被告王云成。被告王天雨。被告张羽。被告王天庆。被告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劳模店子村。法定代表人吴春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春美、王云成、王天雨、张羽、王天庆、临沂市美尔雅纸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院提供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0182556的房产和车牌号为鲁Q×××××、鲁Q×××××、鲁Q×××××、鲁Q×××××的汽车四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临沂市兰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证号为000182556的房产和车牌号为鲁Q×××××、鲁Q×××××、鲁Q×××××、鲁Q×××××的汽车四辆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