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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商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雪莹与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九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莹,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九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3007号原告李雪莹,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九商城,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永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莹与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九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莹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莹撤回对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九商城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莹撤回对被告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九商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雪莹负担。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