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养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养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00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养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养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养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何养成(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29的存款人民币8354.2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