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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赵俊波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波,任来学,陈建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异6号异议人赵俊波,男,1971年8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任来学,男,1965年3月1日生。被执行人陈建朝,男,1961年12月28日生。任来学申请执行陈建朝民间借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卢执字第687-1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赵俊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赵俊波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赵俊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俊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