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实忠与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实忠,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陈实忠,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英,女,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小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洪荣,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号。法定代表人谭彩翔,男,院长。委托代理人冯兴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医院医患协调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实忠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答复,现原告陈实忠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实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实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实忠负担。审 判 长 周中奎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代理审判员 甘 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议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