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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曹荣型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荣型,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沙法行初字第00215号原告曹荣型,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忻静,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曹荣型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荣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院认为,原告曹荣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荣型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曹荣型。代理审判员  易首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洪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