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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与柯青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柯青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83号原告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柯运胜。委托代理人何前进,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青明,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新港,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华,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柯青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铜山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柯旭华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