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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成建材有限公司,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34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开发区新碶牡丹小区18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许贤达。委托代理人:李崇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光泽,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白甸村十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永才。委托代理人:吴荣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鑫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邢潇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