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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秀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秀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杨庆敬,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成,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秀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耿丽,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系龙秀文之妻。委托代理人:耿云霄,男,汉族,莘县机械厂退休人员。系龙秀文之父。上诉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宏伟审 判 员  石 鑫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